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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县政办〔2017〕97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濮阳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5 14:22   信息来源: 未知   作者:濮阳县   字体:   (双击滚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和《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濮发201624)文件精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濮阳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靖  铭(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照山(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张建锋(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德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  伟(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思献(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庆卫(县维稳办副主任

       马露义(县委农办副主任)

       李  炜(县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高世印(县法院副院长)

       王相赞(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  凌(县编办副主任)

       李相敏(县发改委副主任)

       申建民(县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

       靳谦哲(县科技局总工程师)

       许俊霞(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王西省(县公安局副政委)

       刘庶鸿(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惠恩(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丽一(县人社局主任科员)

       胡长志(县房产局副局长)

       高银娥(县农牧局主任科员)

       王衍庆(县文广局副局长)

       史荣榜(县卫计委副主任)

       侯汝民(县体育局副局长)

       李学保(县国税局副局长)

       支敬强(县地税局副局长)

       李铁刚(县统计局副主任科员)

       胡贵省(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潘华伟(县扶贫办副主任)

       王晓兵(县总工会副主席)

       杜楠楠(团县委副书记)

       王爱莲(县妇联副主席)

       郭明涛(县残联副理事长)

       王县周(县老干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刘庶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县乡村党组织负责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和基层组织年度考核,加强督促检查,通过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措施,动员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关心帮助农村留守儿童。

(二)县委宣传部。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正面典型宣传,积极传播有益于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社会正能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爱力量,动员社会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开展结对帮扶,营造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三)县综治办。负责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照《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定实施办法》,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政府(管委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管委会)、单位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四)县委农办。负责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五)县互联网中心。指导县重点新闻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六)县人大法工委。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七)县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八)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九)县委编办。整合优化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加强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能力。

(十)县发改委。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十一)县教育局。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加强各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师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做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十二)县科技局。结合全县开展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科普宣传等方面的工作,着力通过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努力学习、追求科学的信念,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科技意识、创新意识,培养其未来就业、创业、致富的能力,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十三)县宗教局。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依法维护农村少数民族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农村少数民族留守儿童解决生存发展问题。

(十四)县公安局。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政府(管委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五)县民政局。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乡镇民政机构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政府(管委会)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六)县司法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七)县财政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县人社局。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创业项目信息或用工岗位信息,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十九)县房产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十)县农牧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二十一)县文广局。引导和鼓励文艺工作者在创作中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加大对农村文化市场的治理工作,适时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加强对网吧和电子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书屋等基层文化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少年儿童文化活动,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健康、文明、安全的文化环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二十二)县卫计委。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县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二十三)县体育局。发挥体育运动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培养独立意识。发挥基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深入儿童之家、乡村少年宫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健身服务。加大对基层“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康指导站”的建设投入力度。

(二十四)县国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五)县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六)县统计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二十七)县政府法制办。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理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十八)县扶贫办。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二十九)县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三十)团县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三十一)县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三十二)县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救助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三十三)县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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