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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7-03-30 09:04   信息来源: 未知   作者:濮阳县   字体:   (双击滚屏)

                   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


1、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1)强化政府责任,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2)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各类社会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    

2、积极落实就业政策,完善扶持体系

(1)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2)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加大非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对在一个家庭中其家庭成员有就业和转移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但没有人就业或转移就业的,要确保其至少有1人以上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3、加强指导和帮扶,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信息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对应届毕业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允许全国其他省市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县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其纳入当地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实施范围。对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就业工龄可以和原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加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岗位开发力度。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不得发布含有限定毕业院校(或第一学历、全日制)、性别、民族、户籍、身体残疾等就业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维护大中专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3)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后续工作以及配套政策的落实,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4)落实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含县外拟来我县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给予生活补贴,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5)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的形式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创业能力。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对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切实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措施,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切实做好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以创业促就业工作

(1)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构建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尤其是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回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的创业帮扶工作。

(2)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符合低保条件的,仍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滩区移民等创业就业的贷款,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规范贷款操作规程。积极探索拓展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渠道,逐步实现小额贷款多种形式的反担保,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取消反担保。

5、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便捷的原则,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的信息系统,随时掌握社会群众就业失业动态,及时快捷提供服务。

(2)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使用效率。

(3)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整体素质。以开展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抓手,完善相关配套工程,打造我县人才培养基地。

(4)加强农民工培训就业工作。推动建立培训机构平等参与竞争、农民工培训自主选择、政府购买服务并考核评估培训效果的培训工作机制。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5)切实保障就业创业者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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