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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7-04-11 09:59   信息来源: 未知   作者:濮阳县   字体:   (双击滚屏)

(一)排污申报

1)每年元月1日~15日,排污单位完成年度排污申报报表填报工作,由监察大队办公室在210日前完成年度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报表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符合实际排污状况、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排污单位进行重新申报;审核合格的,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大队留存一份,发回排污单位留存一份。

2)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位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在变更前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突发性重大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大队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3)对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的,下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补报,或提出处罚建议。

(二)排污核定

1)监察大队办公室于每月或季末终了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核定,下发《排污核定通知书》,由各监察中队负责送达排污单位。

2)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由监察大队办公室进行重新核定,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监察中队负责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三)排污费征收

1)排污费的征收实行按月或按季征收的原则。

2)监察大队办公室使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系统》软件打印《排污核定通知书》,由各监察中队送达。

3)监察大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系统》软件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各监察中队送达。

4)对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不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监察大队办公室依法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由各监察中队送达。

5)对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提出减、缓、免缴排污费申请的单位,按照《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办理。

6)对已经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逾期仍拒不缴纳的排污单位,由各监察中队负责对其进行调查取证,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7)对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复议又拒不缴费的排污单位,各环境监察中队应在起诉期满后10日内,将拟强制执行的排污单位名单以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监察大队,大队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察大队办公室应及时与国库对帐,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并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有关资料按月归档。

(四)排污费减、免、缓缴

1)排污费减、免程序

1、减、免条件: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减、免程度:减半缴纳和免缴。

3、减、免限额:不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4、申请提出:申请期限为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环保、价格、财政部门提出。

5、现场核实:大队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环保局。移交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商定。

6、三部门在30日内书面批复排污者,并每半年公告一次。

2排污费缓缴工作程序

1、缓缴条件: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

2、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1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3、申请程序

监察大队办公室负责受理缓缴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申请时限为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申请内容为排污者的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

4、审批程序

大队根据监察大队办公室的核实情况,在7日内作出批复意见。

5、大队将缓缴情况报县环保局,每半年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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